主题名称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侵犯注册于第45类的“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期议题
1、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其性质的界定是否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
2、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和第7199523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服务。
3、如何认识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和本案原告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之间的反向混淆。
4、本案原告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提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后,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诉讼策略的法律分析。
5、本案中江苏卫视应诉策略得失分析。
6、本案终审判决后江苏卫视的法律选择。
形式
主题背景
2012年5月23日,浙江永嘉人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后原告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江苏卫视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点击查看更多】2012年5月23日,浙江永嘉人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后原告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起诉江苏卫视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原告金阿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江苏卫视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原告主要阐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10年9月7日,原告申请取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被告开播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目前已经形成在全球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婚恋节目。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早在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就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如愿获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他的这个商标属于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我就是因为看了电影‘非诚勿扰’后,想到用这个做交友服务公司的名称,才注册了这个商标。”
江苏卫视于2010年1月15日开播《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目前已经形成在全球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婚恋节目。
据悉,金阿欢从事电子商务,金阿欢经营的公司,其核心业务就是交友服务,既做交友网站吸引商家加盟,也就是加盟自己的“非诚勿扰”品牌,也做线下各种交友活动,提供交友服务,获得利益。金阿欢称,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给他的公司经营带来困扰。“我的公司本来是吸引商家加盟做婚恋交友项目的,可是所有有意向的商家都会问我,是不是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很多人都混淆了。还有很多商家因为实际与《非诚勿扰》栏目无关,就不愿加盟了。”
关于案件各方争议的主要观点:
1、主体问题
江苏卫视对自己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
对此,原告反驳:“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
2、是否商标性的使用问题?
江苏卫视认为《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而原告认为“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
3、类别是否相同?
江苏卫视认为《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而原告认为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新华网官方评述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如电视台刻意从事超出服务行业的一般性分类、延伸覆盖至其他行业服务的情形,如交友婚介服务的情形)。《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第41类并不包括行业的个性超越该行业的常规特征并覆盖其他行业的情形。也就是说,第41类的电视娱乐服务如超出该行业的特征,覆盖“交友、婚介服务”,并非是《区分表》的原意。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上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
4、是否存在反向混淆?
原告认为“从不同角度来看,《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点击收起】
时间地点
2016年1月13日,下午2:00—4:00
南京理工大学学术交流中心第三报告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