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名称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成立?栏目被要求更名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本期议题
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是否侵犯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
2、金阿欢所持有的“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是否应当并可以被撤销。
3、商标注册制度应当如何对待公有领域的词语被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
4、从iPade商标侵权案到“非诚勿扰”被控侵权,企业如何进一步认识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形式
主题背景
2012年5月23日,浙江永嘉人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原告阐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10年9月7日,原告申请取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被告开播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点击查看更多】2012年5月23日,浙江永嘉人金阿欢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原告阐述的事实与理由是:2010年9月7日,原告申请取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被告开播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目前已经形成在全球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婚恋节目。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被告方的主要观点是:关于商标的类别不同,即原告所注册的商标类别属于第45类中特定一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非诚勿扰”商标权,属于第41类中的特定一项,而《非诚勿扰》栏目的商标已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另外,从商标本身的外形进行分析,与原告注册的“非诚勿扰”四个字在颜色、字体、结构、大小等方面有差别,并且字体旁边有一个人像图标。
早在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就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如愿获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他的这个商标属于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我就是因为看了电影‘非诚勿扰’后,想到用这个做交友服务公司的名称,才注册了这个商标。”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于2010年1月15日开播《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目前已经形成在全球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婚恋节目。
据悉,金阿欢从事电子商务,金阿欢经营的公司,其核心业务就是交友服务,既做交友网站吸引商家加盟,也就是加盟自己的“非诚勿扰”品牌,也做线下各种交友活动,提供交友服务,获得利益。金阿欢称,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给他的公司经营带来困扰。“我的公司本来是吸引商家加盟做婚恋交友项目的,可是所有有意向的商家都会问我,是不是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很多人都混淆了。还有很多商家因为实际与《非诚勿扰》栏目无关,就不愿加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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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
2012年6月1日,下午2:00—4:00
南京科技广场一楼报告厅(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