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技广场
南京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
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互联网业务委员会
主题名称
本期议题
1、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用户须知与承诺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通信服务商是否有权依据该条款对校园用户上网采取包括技术手段内的各种限制措施?
2、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校园用户的权益?
形式
知识产权律师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讨论、交流
论坛对于知识产权律师和知识产权工作者、专家学者、高校师生、企事业单位开放。
主题背景
近期,南京某知名高校的学生在网上发帖,对该校校园内某通信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提出批评,就该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公平、合法以及通信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是否侵害校园用户的权益与该通信服务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事件一时间吸引了不少的关注,南京不少高校的学生也加入到讨论之中。最后,该事件以通信服务商承诺对服务行...【点击查看更多】近期,南京某知名高校的学生在网上发帖,对该校校园内某通信服务商的服务行为提出批评,就该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公平、合法以及通信服务商在提供服务时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是否侵害校园用户的权益与该通信服务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事件一时间吸引了不少的关注,南京不少高校的学生也加入到讨论之中。最后,该事件以通信服务商承诺对服务行为作出一定的修改而暂告一段落。但是,该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仍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
该事件中,学生主要关注的焦点在于:1、服务费用过高,一个宿舍一年将近5000元费用;2、该通信服务商提供的客户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扫描用户电脑文件,对用户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及限制;3、服务水平不符合入网协议约定,合约规定的网速根本达不到;4、该通信服务商垄断校园网,一人一号一终端,且不允许分享;5、强制绑定手机服务,配套服务跟不上。而这些关注焦点的最终集中在该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用户须知与承诺条款之上。
该条款规定,“按照国家实名制上网要求,本人承诺使用'一次一密'认证,使用最新版本的XX校园宽带客户端拨号上网,承诺不利用路由器等方式多人公用一个账号,并且终端最多不得超过1台。若违反上述承诺视为本人违约,XX公司有权采取措施限制有关违约行为、暂停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根据协议有关约定追究本人违约责任”。学生们认为,该条款构成对校园用户上网的根本性限制,该通信服务商亦根据该条款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因此成为该校学生与通信服务商的矛盾根源,属于“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用于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均从不同层面对涉及“霸王条款”的行为做出了规制。那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上述通信服务商与校园用户入网协议中的用户须知与承诺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就成为了本期知识产权律师论坛的核心话题。
附:该事件的相关网络发帖链接,http://zhuanlan.zhihu.com/Reason/19980361?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供参考。【点击收起】
时间地点
2015年 4月15日, 下午 14:00— 16:00
南京科技广场一楼报告厅(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