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南京市科技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江苏省发明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
承办:南京科技广场
主题名称
本期议题
1、《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关于发明的界定。
2、《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的发明报告制度。
3、《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
形式
主题背景
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点击查看更多】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科技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职务发明条例的起草工作。
《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以鼓励职务发明、权利义务平衡、约定优先和最低保障为主要原则,以发明的权利归属、发明的报告、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促进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以及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对职务发明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条例适用的范围和地域、发明人的定义、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义务等。
(二)发明的权利归属
草案规定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及其权利归属。为充分体现“约定优先”原则,草案还规定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权属。
(三)发明的报告
草案借鉴德国、法国的发明申报制度,规定了发明的报告制度。
(四)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
草案规定了奖酬的基本原则、确定奖酬的因素、支付期限、发明人的知情权、无约定情况下奖酬的最低标准、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保障。
(五)促进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草案规定了一系列促进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的具体措施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草案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点击收起】
时间地点
2014年5 月9 日,下午2:00—4:00
南京科技广场一楼报告厅(南京市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创新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