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纠纷法律辨析
1、“IPAD”商标纠纷的法律分析
2、“IPAD”商标纠纷对企业经营风险防范的启示
3、“IPAD”商标纠纷中公司法人制度的评价
4、境外整体转让合同之效力以及整体转让合同对子公司之影响;
5、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律师讨论
基本材料:苹果公司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侵权案近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一、纠纷基本过程:【背景资料】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中国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国、地区申请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两项iPad商标,并借此推出过iPad电脑。2006年,苹果计划推平板电脑发现“iPAD”和“IPAD...【点击查看更多】基本材料:
苹果公司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侵权案近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一、纠纷基本过程:
【背景资料】
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中国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国、地区申请iPad商标。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两项iPad商标,并借此推出过iPad电脑。
2006年,苹果计划推平板电脑发现“iPAD”和“IPAD”已被唯冠注册,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在英国起诉唯冠中国台北,但败诉;
2009年,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从唯冠中国台北手中获得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除了其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10年,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10英镑把iPad商标注册权转给苹果。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010年4月,深圳唯冠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
【苹果、IP诉深圳唯冠——一审败诉】
2010年4月,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取得的iPad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中国内地,因而继续在中国市场销售印有iPad商标的产品。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争议焦点围绕于装让合同对被告的约束力,表见代理能否成立等方面。
2011年11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上诉】
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就其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方面辩护,2009年IP公司相关人员与台湾唯冠相关人员在用电子邮件沟通时,已经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故一审判决有误,并且苹果认定,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认为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其再次提及,双方早前的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唯冠董事长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
【苹果诉唯冠——香港判决】
苹果在近日发表的声明中声称,其于几年前购买了唯冠在10个国家的iPad商标全球使用权,但唯冠拒绝履行与苹果达成的协议,而香港的一家法庭在此事上已站在苹果一边。在法庭判决书中,香港法官Hon Poon表示,唯冠的行为带有因陷入财务绝境而驱动的共谋味道,有理由相信该公司拒绝履行移交iPad在中国商标的义务,从而违背了与苹果之间协议的规定。
判决书的关键段落如下:
“所有被告的行为显示出,他们曾带着共同的意图联合起来违反协议条款,从而损害了苹果和IP Application的利益。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和唯冠深圳都明显处在(唯冠CEO杨荣山)的控制下,它们拒绝此前任何措施来确保协议规定被遵循,从而将(iPad的)中国商标正确地转让给苹果。它们反而尝试利用这一状况作为唯冠集团的商业机会,寻求从苹果那里获得1000万美元。”
【唯冠诉苹果总经销商——上海开庭】
2012年2月,唯冠诉苹果总经销商案在上海开庭,唯冠科技提起诉前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行为,并愿意提供担保;苹果认为唯冠iPad铲平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提出驳回禁售令,并出事了新证据,即深圳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批示“准”字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呈批表。
注册号“1590557”及“1682360”的商标信息如下图:
二、双方争议情况:
1、苹果诉唯冠判决解析
原告:(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
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简称“IP公司”)
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背景:
2001年6月和12月,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冠控股”)旗下子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即被告在中国内地获得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国商标国际分类号第9类(即电子产品),被告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主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6年第一原告苹果公司策划iPad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2008年9月,第二原告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除了其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2009年12月23日,第二原告从当时正处困境的台湾唯冠处以35000英镑购得iPad商标。2010年1月27日,第一原告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市场介绍了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4月3日,第一原告开始在美国市场销售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4月7日,第一原告与第二原告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的对价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0个商标。9月17日,第一原告开始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
原告诉求:
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等。
被告辩称:
被告发现第二原告IP公司授权代表邮箱标明的主人—onathan Hargreaves可能根本不存在,第二原告是第一原告的“壳”公司,为了避免因来头太大而付出更多的商标购买费用。自己才是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的拥有者,台湾唯冠公司没有出售权力,所以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不属于原告。
案件进程:
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近日就该案件,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56万元,由两原告(苹果公司与IP公司)承担。法院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争议焦点:
(1)转让合同对被告有无约束力
原告诉称,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台湾唯冠与第二原告IP公司签署协议转让了所有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其中包括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因此,被告应该履行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二原告IP公司的义务。被告则认为,商标转让协议发生在第二原告IP公司与台湾唯冠之间,对被告所有的两个在中国注册商标进行转让,虽然协议列明标的,但显然是无权处置,对被告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如果想购买被告的商标,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而台湾唯冠与第二原告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第一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商标转让协议不是被告签订,而协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商标,在协议签订后被告也无追认,因此本案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
另外,原告认为涉案转让商标协议属于集体转让交易,而法院称被告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授权订立商标转让合同的只是台湾唯冠,故不能认为是唯冠集团的集体交易行为。
(2)表见代理能否成立
原告认为,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台湾唯冠代表被告签约表见代理成立。
被告辩称,从未授权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原告与台湾唯冠之间买卖第三人的商标,其主要过失在于原告方,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合同没有相对人或者相对当事人不明确,一方当事人以为代理人有权处分合同标的物,与该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本案涉及的商标转让合同不是被告与原告订立,而是台湾唯冠与第二原告订立,该合同有明确的相对人。被告也没有任何书面的委托或者授权台湾唯冠与第二原告进行谈判或者订立合同转让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3)庭审情况及双方争议
原告意见
苹果公司称,IP公司与“唯冠”签订的这个转让协议实际上是IP公司与唯冠集团签订的。而唯冠集团所转让的一揽子商标明显包括涉案的两个商标。苹果公司表示,协议签订当日,唯冠集团已明确表示,其能够履行相关的商标转让协议。而本案实际交易的是唯冠集团及各子公司所拥有的所有商标的转让,当然包括唯冠深圳公司,因此,苹果可获得ipad商标所有权。
苹果公司称,根据唯冠集团内部流程,商标权具体转让洽谈转由唯冠深圳法务部负责,随后唯冠确认,基于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转让协议签约由唯冠台湾负责。由此可见,两个商标的转让签订过程,完全按照唯冠集团要求的流程操作的,尽管落实到协议的签署只体现了唯冠台湾,但是其洽谈过程、商标的数量、合同的准备、相关的授权均明确显示,商标的转让涉及到中国的注册商标。所以,唯冠深圳公司应该受到转让协议的约束,将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另外,苹果公司称,从电子邮件签名栏的体现,对方的网址、杨荣山的多重身份,以及唯冠深圳公司法务部实际负责商标转让洽谈,均可明确看出,唯冠深圳公司对其所拥有的ipad商标的转让是毫无疑议的。
但苹果公司代理律师杨浩同时也承认,因为IP公司的英国律师不懂中文,对中国商标的权利人无法核实。而且在签约时,对所涉及的商标权属无法进行确认,造成相关的文件出现错误,责任应当由唯冠深圳公司承担。该公司明知中国商标登记在其名下,在唯冠集团整体转移资产时,对该商标权的文件错误不予纠正,要负主要责任。
综上,苹果公司认为,不管从香港的法律适用还是内地的法律适用,被告是双方协议的当事人,应该履行商标转让义务,原告也可取得涉案商标的所有权。
被告意见:
被告唯冠深圳公司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才元对苹果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反驳。肖才元表示,虽然杨荣山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每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同,唯冠控股与唯冠台湾公司与唯冠深圳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麦先生是唯冠台湾公司的法律顾问,且其授权是由唯冠台湾公司出具的,其与唯冠深圳公司并无任何关系。另外,该转让协议的落款也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而这家台湾公司并不具有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而且两家公司处于不同法域,是在不同法律环境下设立的,当然无权将中国大陆ipad商标予以转让。“这就等于我和某人签订协议,把邻居家的房子卖掉一样,这可能吗。”肖才元说。此外,唯冠深圳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商标转让费用。
对苹果公司称,英国律师不懂中文,无法对中国商标的权利人进行核实一说,唯冠深圳公司方认为这是托词。“签约时有台湾的两位律师和一名香港的律师在场,他们不可能不懂中文。”
另外,对电子邮件一事,唯冠深圳公司表示,苹果公司所提供一些电子邮件证据中有“Jonathan Hargreaves”名字,但此人后被证实根本不存在,由此,其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对于苹果公司认为双方电子邮件往来的网络地址后缀有代表中国大陆的“cn”字样即证明与中国大陆有关,唯冠深圳公司认为这并不能说明实际问题。
3、二审争议
苹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报社获取的苹果公司的二审民事上诉状显示,苹果公司在其长达24页的上诉状中,主要做了7点陈述。核心内容为,苹果方面认定,2009年IP公司相关人员与台湾唯冠相关人员在用电子邮件沟通时,已经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故一审判决有误,并且苹果认定,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
深圳唯冠在二审答辩书中认为:“苹果一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所谓的电子邮件均发生在苹果一方与本案案外人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并无我方任何授权人员的参与。从苹果一方一审提供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邮件‘内容’来看,也可以看到出让方均系指台湾唯冠,而不是我方——深圳唯冠。”
在二审的民事上诉状中,苹果方面认为,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苹果在二审民事上诉中再次提及,双方早前的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唯冠董事长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
唯冠在答辩状中认为,诉讼一年半一审败诉后,苹果一方又突然冒出所谓的“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观点,实属诡辩。肖才元认为苹果的上诉观点根本不成立:“苹果早前对此案子可能出现误判,才闹到现在骑虎难下的局面,目前他们就想要拖延时间,好体面低成本地下台阶。”
(1)律师意见: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意见】
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各自属于独立法人公司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国浩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湘辉: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母公司,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根据中国法律,法人独立公司的财产权,还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因此台湾唯冠的决定不能影响深圳唯冠,深圳唯冠的决定也不能影响台湾唯冠,在整个商标转让过程中深圳唯冠就是没有做出出让大陆iPad商标这个决定,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去签署转让大陆iPad商标这个行为。
它(苹果)无非是想尽量把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扯到一块去,把它两个公司混为一个公司,把两个公司的财产混为一个公司的财产,那意思说台湾唯冠能够把大陆iPad商标卖给他们,是这个意思。
本案无理由运用香港法律判定
苹果公司对二审重新提出了多条诉讼请求,包括对在内地注册的商标和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赔偿商标权属调查费及律师费等共计400万元人民币;还包括认为该案应该适用香港法律判定;要求判定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商标已经转让给苹果公司等。
谢湘辉:苹果公司它提出来需要用香港法律来审理相关的合同纠纷,但是因为在一审的时候,双方其实都同意用中国大陆的法律用商标法来审理,因此我们认为,他在二审的时候起诉用香港法律存在使用法律错误,其实它在一审以及上诉的二审多次引用了中国大陆的合同法,表明事实上他是同意用大陆的法律来审理这个案件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它在上诉中要用香港法律来审理,它这些提法是自相矛盾,应该很难得到法律法院的支持吧。
唯冠试图申请法院禁止令
谢湘辉表示,由于苹果一直在拖延时间,而且一审二审下来也要将近一年的时间,所以希望法院颁布禁止令,禁止苹果在诉讼期间销售。
他当时向记者指出,禁止令是一种临时措施,48小时是法律规定,但法院如果慎重的话,不一定有那么快。谢湘辉同时表示,如果浦东新区法院没有最终颁布禁售令,深圳唯冠也将要求法院尽快判决,避免苹果继续使用iPad商标。而如果法院颁布禁售令,唯冠就会向其他地方法院提出同样申请。
在他看来,无论工商还是法院都应该制止苹果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产品,这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决定的。
【苹果方面意见】
苹果公司于2月14日发表声明,声明中苹果公司没有谈及和解问题。苹果称,“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至于香港法院支持苹果一事,苹果也未做任何解释。
(2)事件的发展动态:
唯冠计划将维权范围继续扩大
谢湘辉:大陆的iPad商标是深圳唯冠依法登记的,任何人生产、销售iPad商标的产品实际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中国的法律我们可以向工商投诉,包括向法院起诉要求它停止侵权行为的,因此我们已经在准备在各地向工商投诉,以及向法院起诉,要求经销商停止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因为只有叫它停止了,这世界上也就没有人销售侵权产品了。
唯冠的计划:胜诉后再提出赔偿诉讼
谢湘辉说,深圳唯冠对广东高院本月底的终审胜算在握。深圳唯冠将在终审胜诉后对苹果提出索赔诉讼。但他并未透露具体索赔金额。据悉,深圳唯冠方面曾经向苹果提出100亿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谢湘辉表示:“这个金额还不是我们正式谈判的一个金额,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苹果的正式的通知来和他们展开正式的谈判。”相比于在法庭上“兵戎相见”,深圳唯冠更期望与苹果达成和解。他认为,唯冠希望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苹果也有和解的需要,“尽管距离终审开庭还有不到半个月时间,但和解是最佳方式,欢迎苹果正式提出和解谈判。”
马东晓:据我所知,唯冠要和苹果留有一个沟通的余地吧,现在所有的行动都没有针对苹果本身。据我所知 唯冠还想和苹果来谈判(是在金钱方面会有一些谈判么)对现在唯冠处于债务重整阶段。由于目前唯冠欠银行贷款、经销商供货款、职工工资数十亿元,对于唯冠来说,目前商标是它最好的资产。当地政府也希望唯冠可以借此机会解决债务冲突,偿还贷款。
谢湘辉:我们认为的话呢,对于苹果的索赔,我们都是在一个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当然我们这里要考虑到苹果他侵权他所获得的收益,时间拖得越长赔偿金额肯定越大。
对于苹果产品下架的反应
唯冠代表律师马东晓:其实所谓下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它是一个调查。就是工商机关在做这种调查时,它可以暂扣涉嫌侵权的产品。所以各地工商局的调查阶段不同,所以会有不同。此次诉讼针对的是苹果授权经销商,而不是美国苹果公司。
作为权利人,我们没有必要等到深圳的权属纠纷水落石出才能启动投诉,第二呢,工商局下架并不是一个处罚,这是一个调查,到现在都没有任何一个工商局做出一个处罚决定来,我决定已经是非常慎重了,如果有人甚至决定权属诉讼没有打完你就不能调查,这个显然是对法律不了解。
iPad 3大陆上市进程是否会因为商标纠纷受阻?
谢湘辉:我们认为不管他叫ipad 还是ipad2还是ipad3,他所用的ipad商标实际上都侵犯了唯冠的商标权,都要予以查处的,只要他在销售ipad而且再有侵权商标,我们就会一直维权,要求工商部门要求法院禁止他销售。
【点击收起】
3月23日下午2:00—4:00